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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再一次的問我為什麼會信耶穌?
這次,讓我告訴你:因為我在這裡找到 公義 正直 善良 ...
我現在很冷靜,理性的告訴你:相信耶穌基督,是我一生最美好的祝福。
到目前我接觸這信仰6年,這仍是我不後悔的選擇!

讓我們先來讀下面這一篇宣言:(他是真正基督信仰對婚姻的看法,雖然我也承認有時基督徒做得很爛 真的很爛...但,請原諒我。我個人所能做的也就是自己盡心竭力的去達成這樣的高標準,我實在對其他基督徒沒有太大的影響力去改變他們...對不起)
("黑字講解"的部分比較深,假如看不懂,可以不要看,只要看我的"藍色丁滿註")

 


第一條
我們確認性別的不同是人性和婚姻必要性的一部份。
我們否認同樣性別的成員可以在上帝眼中結為夫婦。


1. 創1:27-28,2:20-25,太19:4-5
2. 創2:20-25,利18:22,20:13,太19:4-5,羅1:26-27,林前6:9-11,提前1:8-11

講解:
這條確認夫妻必需是異性結婚,否認同性戀者可以同性結婚的論調。
現今很多主張同志神學的新派神學家,他們已經扭曲聖經,認為聖經沒有反對同性結婚、沒有反對同性戀,這是亂說!
本條重新宣告上帝異性結婚的婚姻制度,駁斥任何同性婚姻的行為與學說。
丁滿註:
之前我跟一位很有知識的同學(他對人權議題有所研究)深入談論過這個議題。我再次認真清楚的說明:是的,我認為同性戀是罪!
你馬上就可以用非常多的事實來跟我說...是的,我知道生物學基因、我知道心理學、我會背"自由"的定義、我知道法律兩性平等...
但是,這是信仰!超越一切,這是信仰,聖經說他是罪,他就是罪!
你也可以馬上拿一堆其他的罪來對我說...是,盜版是罪作弊是罪婚前性行為是罪性幻想是罪說謊是罪闖紅燈是罪...我沒有要妖魔化同性戀,或者,你應該說我們汙名化所有人,因基督教說:

羅馬書 3:23~24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其實,若你了解我,若你知道。我關心弱勢族群、向基督教內部我指責他們的口氣跟想法,我恨惡自以為比同性戀聖潔的人...
先說到此,關於同性戀議題,我早已打算發一篇文,所以請等待,我們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因為本篇重點在討論普通男女婚姻)

 

 


第二條
我們確認婚姻乃為一生之久的結合而設計的。
我們否認婚姻不必一生之久的結合,或者它僅是一種暫時的狀態,基於夥伴之間對一相互契約的忠實而來。


1. 出20:14,17,瑪2:14-16,太19:4-6

講解:
本條重申婚姻的終生性,是一生一世的,駁斥那種婚姻不需終生廝守、是暫時的結合、只是一種夥伴契約關係的論調。
這時代,很多人都認為婚姻只是一種雙方同意的契約關係,彼此只是一種好朋友,只要雙方同意,契約就可以結束(終止婚約),另換他人。
這嚴重違反聖經,而且嚴重貶低聖經對於婚姻終生性的教導。
丁滿註:
基督徒的結婚誓詞是:
不論貧賤與富貴,不論疾病與健康,至死分離。
阿們。
(請注意!這些話不是只是說來浪漫的,這是我們認真理性的在上帝面前發誓)
為此,我反對現代社會上輕率的婚姻觀、我亦反對婚前性行為。我相信"性是上帝給人放在婚姻中寶貴的禮物!!是屬於夫妻雙方的"

 

 


第三條
我們確認夥伴關係是婚姻關係不可或缺的。
我們否認夥伴關係是婚姻的唯一目的。


1. 創2 : 18 ;瑪2 : 14

講解:
夫妻彼此當然是一種同伴、夥伴之類的關係,但是,這卻不是唯一的關係,更不是婚姻唯一的目的。
事實上,這種用夥伴關係當核心與解釋架構的婚姻觀念,是嚴重貶低婚姻中的各種關係的尊貴性與複雜性。
上帝設立的婚姻,是『配偶』,這絕不只是一種夥伴關係而已,還包括強者照顧弱者、強者體貼弱者、丈夫為妻子捨己、妻子順服丈夫、彼此一體、孕育敬虔的下一代、、、。
這些複雜而又非常神聖的婚姻關係,已經嚴重被那種夥伴關係貶低,甚至否定。
丁滿註:
上帝設立的婚姻,是『配偶』,這絕不只是一種夥伴關係而已,還包括強者照顧弱者、強者體貼弱者、丈夫為妻子捨己、妻子順服丈夫、彼此一體、孕育敬虔的下一代、、、。
這些複雜而又非常神聖的婚姻關係,已經嚴重被那種夥伴關係貶低,甚至否定。



第四條
我們確認夫妻同房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真的,按照聖經,它是婚姻的一項義務,必須償付給配偶的一項債務,因為它是婚姻的必要質素的印記,一男一女“一體”的聯合。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配偶應避免性關係,除了因著身體障礙或相互之間自願的同意為暫時屬靈的獻身或服事之外。


1. 創2 : 24 與林前6 : 16 ;林前7:3-5

講解:
這條重新確認上帝對於婚姻中性行為的肯定,婚姻中的性行為是潔淨的,不是污穢的、不是低人一等的、而且是必需的。
那種認為夫妻應盡量避免性行為,或是認為夫妻如果屬靈,性行為就要越少越好,這類觀念與教導是錯誤的。
另外,雖然性行為是婚姻中所必需,但是,這條特別又講出『除了因著身體障礙』這種排除條款,以免有夫妻濫用性行為不滿足為理由,宣稱可以合法離婚。
事實上,有時另一半生了重病,這時,當然無法行使性行為,可是很多人就會用這種理由當藉口,認為離婚可以、婚外找性伴侶沒關係,但這是不行的。
丁滿註:
重新確認上帝對於婚姻中性行為的肯定!!婚姻中的性行為是潔淨的!!不是污穢的、不是低人一等的、而且是"必需的"!!
那種認為夫妻應盡量避免性行為,這類觀念與教導是錯誤的。

我們不是在說禁慾~我們真實的面對人有慾望;但卻不應一味的滿足自己的慾望;而是走正當的途徑(上帝知道"疏導勝於防堵"XD)


 

第五條
我們確認生育孩子通常是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並且要把孩子當作是一個婚姻渴望的結果,並當作是主的祝福來歡迎。
我們否認結了婚的伴侶應因著選擇而永久地不生小孩,或結了婚的伴侶應嚐試以
不合聖經的方法在賜他們孩子的事上去限制上帝的手。


1. 創1:28,4:1,28 : 3,30:1,詩113:9,127 : 3-5,啟17:6
2. 與1 同

講解:
這條非常重要!是針對現今一種『結婚而不想生育』社會習慣的批判!
必需把生育當成婚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特別是基督徒,不得只要結婚而不想生小孩。
夫妻必需把小孩當成是上帝的祝福,不管孩子生下來是如何。
當然,有時想生未必生得出來,但必需善盡本分,努力接受治療,要把生小孩當成婚姻中一個渴望的結果。
現今社會流行頂客族,夫妻盡情玩樂享受,盡量不要有小孩牽絆,這是錯誤行為,基督徒不得效法這種世俗習慣的惡!
當然,生育小孩不表示就不能節育避孕,但是,不能使用違反聖經的方式來節育,如:墮胎。
台灣的生育率,已經創歷史新低,幾乎已經達到世界第一名的程度。
但是,台灣的懷孕率,可一點都沒多少減少。
這是什麼意思,知道嗎?
沒做好避孕而懷孕的,一大堆;但生下來的,很少。
那麼,這些差額,那裡去了?
都墮胎墮掉了!
求主赦免我們。
更可怕的是,一些主張女性神學的新派神學家,還認為婦女墮胎是合宜的、胎兒非生命。
求主保守我們信仰潔淨,不要被各種背謬的假道欺哄。
丁滿註:
以前喜歡生很多,現在想說不要生。時代潮流在變
而教會應做世上的亮光,告訴世人當如何去行!
btw醫學生說:"看過自然產的都想剖腹產;看過剖腹產的都想自然產"...請我們時時提醒自己"當孝敬父母!!"
(順便像辛苦的醫護人員致敬)


 


 

第六條
我們確認盟約的婚姻關係象徵了並且跟基督與其所有時代的新婦(“真以色列人”)的關係具有相同的要素。
我們否認婚姻關係不具備超越性的模式或象徵。


1. 弗5:25-32,啟21 : 2 , 9

講解:
婚姻關係,是一種『盟約』,是非常神聖的。
這種夫妻間的盟約,是『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的類比。
我們看待人類的婚姻關係,必需用這種崇高神聖的『基督與新婦』盟約型態來看,不能把人類婚姻用動物等級來看,或是認為沒什麼特殊神聖模式或象徵。
我們假使留意一下各種婚姻的理論,很多,都只是將人當成動物來研究,進行類比。
世俗的婚姻理論,幾乎不會有人用『基督與新婦』,以及這種崇高神聖的『盟約』關係來研究。
因此,我們假使企圖用那些充滿錯誤世俗的婚姻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婚姻,是嚴重貶低聖經對婚姻高貴性神聖性的教導。
丁滿註:
他在強調我們"看婚姻為神聖";與現代輕浮的婚姻關極為不同。而你可以說我是老古板,但我告訴你:"不好的婚姻,我寧願不娶",難道我結婚是為了離婚用的?

 


第七條
我們確認對上帝的委身之優先性高過所有其他的家庭委身。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比配偶對上帝的關係更佔先。


1. 申33:8-9,太10:37,路14:36,西3:18

講解:
這條不難理解,這是聖經裡很重要的『愛神永遠排第一順位,愛人是排第二順位』的原則。
在婚姻中也一樣,夫妻都必需優先順服神,之後才是順服丈夫或疼愛妻子。
丁滿註:
我想有些人知道"基督徒不與非基督徒結婚"這樣的事情(這下面還會提到)...
我想這一點就是很有力的理由,試想,今天丁滿勳若和一個非基督徒結婚,他會不會怪我關心其他女性?他會不會不能諒解我週日早上不能陪他出去玩?他會不會無法接受我花在教會這麼多的時間?那,我們會不會吵架?還吵得很兇咧?!而這是我所不願看到的...他會叫我在神與他做個選擇?...若這發生,這會是這輩子最困難的決定...
因為,他不相信上帝...但我卻堅信耶穌基督...
如果我愛上一位非基督徒...我會淚流滿面的說:我..選擇上帝...。並且我會每日為他能信主禱告...我會等待他...



第八條
我們確認婚姻的約束在配偶的一方死時就不存在。
我們否認婚姻的關係在死後仍然繼續。


1. 羅7 : 2-3,林前7:39
2. 太22:25-30

講解:
當配偶死亡,婚姻關係就結束,存活者可以自由嫁娶。
這對於許多地方而言,是給存活者,特別是寡婦很大的解脫與自由。
很多地區,包括中國傳統習俗,特別高舉寡婦不得再嫁,並且認為再嫁的寡婦就是不好的人、是行為不佳。
很多世界民族與地區也一樣,有些更甚至要求丈夫死亡後,妻子也必需殉葬,這習俗在某些鄉下,還偶有所聞。
聖經就是真理,真理必讓我們得以自由,破除一切錯誤的社會習慣與轄制。
另一半死亡之後,存活者,可以決定再婚,也可以決定不婚,
但別人不得強迫存活者不能再婚,不能認為再婚者就是不貞,或是對婚姻不忠實,因為當一方死亡後,婚姻關係就已結束。
丁滿註:
婚姻關係在死後就不存在,應該也是我的朋友們較能接受的觀念吧,不多討論了。



第九條
我們確認守獨身的呼召可以是上帝的一種恩賜,為了增加對上帝服事的獻身的目的。
我們否認守獨身使一個人聖潔,或在它本身提升了守獨身者的聖潔高過其他聖徒,或者一個結了婚的人可以實行守獨身。


1. 林前7:7,32-35
2. 林前7:7,提前4:1-3
3. 林前7:3-5

講解:
獨身是可以的,但那是一種恩賜,不是人人都有這種恩賜。
而且,本條駁斥獨身比較聖潔、或是高人一等的觀念(這種觀念,是天主教所抱持的,他們也因此認為神父修女不宜結婚)。
另外,本條也否定結婚者可以獨身。
事實上,婚後還進行獨身,而這是聖經所不准的。
丁滿註:
基督教中也有獨身的情形。但並沒有積極鼓勵,單看個人狀況而定。若是結婚還想要獨身...那老婆誰顧?應該還是就先把家顧好。



 

第十條
我們確認聖經定罪姦淫、婚前性行為、亂倫、同性戀行為、強姦、與獸行淫、以及身體和感情的虐待。
我們否認聖經接受或對以上這些以及所有別種的性犯罪毫不在意。


1 . 出22:16,詩50:16-18,瑪3:5,林前6:9,來13:4
2. 利18:6-18,20:11-12,17,19-21,申22 : 30,27 : 20,22-23,結22:11,林前5 : l
3. 利18:22-24,20:13-16,羅1:24-32,林前6:9-11,提前1:8-11
4. 申22:25-27
5. 出22 : 19,利18 : 23,20:15-16,申27 : 21
6. 出21 : 24,利19 : 18 ; 24 : 20,申19 : 21,彌2 : 9,太5 : 21 , 27 , 43 ; 22 : 39

講解:
我們要特別指出的是『婚前性行為』和『同性戀行為』。
這是對現今很多社會觀念的駁斥。
越來越多基督徒認為婚前性行為是可以的,只要兩情相悅、彼此是情人即可。
而同性戀行為,則不僅世俗的許多理論認為可以,連新派的同志神學的神學家也一樣認為可以,還找出各種理由來扭曲聖經意思,認為聖經只是禁止娼妓型的同性戀,沒有禁止感情堅貞的同性戀行為,但這是胡說八道。
聖經明確『定罪』這些行為,不容狡辯!
我們體諒人的軟弱,體諒犯罪的人,但絕不能將有罪當成無罪,宣稱這不是罪,來企圖給罪人虛假的平安。
罪人必需認罪悔改,跌倒了再爬起來;
不能不認罪悔改,然後還以為可以一邊當基督徒又一邊觸犯同性戀、婚前性行為的罪,還以為這不是罪。

丁滿註:
同性戀上面第一點說過了,在此不再重複說明。關於同性戀議題,我早已打算發一篇文,所以請等待,我們再做進一步的討論...(因為本篇重點在討論普通男女婚姻)
從這一條也看到了我在第一條所說的"我沒有要妖魔化同性戀",我視同性戀跟婚前性行為同等的罪(事實上婚前性行為的人數遠大於同性戀,同性戀者可以不用一直感到被排擠)
(啊!我真笨,不早想到)就直接說了:我視"看A片、性幻想、婚前性行為"跟"同性戀"為同等的罪!!!
所以呢~其實不是少數,其實不是被排擠,相信一半以上的人(非常保守的預估)都在同一邊~(我就可以告訴你,我是站在"罪人"這一邊的)
啊,我又說錯了,其實是:  所有人都站在同一邊 !!!

羅馬書 3:10~12 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羅馬書 3:20 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所以,重點是
羅馬書 3:23~24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因信稱義,大家都學過,但是,千萬不要只是知道,我說:所以  快悔改,相信耶穌吧!!
不是靠著你的 好行為 能做什麼的,否則,最好是輪的到你!!!多少古聖先賢排隊等著上天堂,你這個沒用的黃毛丫頭,省省吧,你能做得了多好?!

扯遠了...不過,我們不要談"性",把"性"改成"盜版"吧。
如果"盜版"是犯罪,那你就該相信基督教"沒有義人"的說法(尤其在華人社會),摸著自己的良心想想看你的xp、office、win7、mp3、BT、pps...真的太多了...。
那麼盜版是不是犯罪?這件事情大家心知肚明!!快樂版、破解版、他校授權版、字幕組練習...反正人想出來的理由超多

我知道我不可能不犯罪,所以我選擇說:

羅馬書 3:23~24 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羅馬書 3:25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我是個罪人,但因耶穌基督的寶血,我已得潔淨
我努力不犯罪,但我仍時常軟弱,但因著神的恩,我得救贖
我想,你有幾種選擇:
1.叫你的良心安靜點,繼續過著"知法犯法"的生活
2.相信你所能做的夠還你的罪債,終其一生努力行善(你可以把基督教當成道德規範來活,但是我打賭你 做不到! ,最後只是發現自己)
3.悔改相信耶穌,看見恩典(仍然與罪掙扎一輩子),但可以安心。後來你會發現,恩典太多,我需要去付出給別人,恩典真的太多...

 


第十一條
我們確認上帝禁止信徒與不信者進入婚姻。
我們否認聖經要求在結婚之後才信主的配偶必須離開,或跟想要留在婚姻中的不信的配偶離婚。


1. 林前7 : 39,林後6 : 14
2. 林前7:12-14

講解:
這條會令很多傳統教會信徒跌破眼鏡!
事實上,現今繼續堅持並教導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教會已經越來越少!
在現實的考慮下,很多適婚而找不到婚配對象的教會弟兄與姊妹,紛紛在現實下投降,往非基督徒群體尋找結婚對象,進入婚配。
但是,芝加哥宣言在歸納聖經總原則之後,繼續重申:
上帝在這時代,依然要求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的命令,上帝禁止基督徒與非基督徒進行婚配。
請注意,是『禁止』!
但是,話又講回來,假使已經和非基督徒結了婚了,或是結婚之後才信主但配偶還沒信的,怎麼辦呢?
離婚,重新找基督徒嫁娶嗎?
當然不是!
一旦結了婚,那就是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你該做的,是為你未信的另一半禱告,求主拯救他或她的靈魂,並且順服不信的丈夫、敬重不信的丈夫、疼愛不信的妻子、為不信的妻子捨己,
並且將你的信仰傳承給你的下一代,不管你的配偶是否信主,你都要努力將你的信仰傳下去,因為你們的下一代是潔淨的,不是不乾淨的。
當然,假使不信者要求離婚,這時,假使真的無法挽回,是可以因為信仰的緣故而同意離婚的,不是犯罪。
丁滿註:
讓我們先不要直接從"該死的規定"的角度去想
(同樣的做這個思想實驗,試想,今天丁滿勳若和一個非基督徒結婚,他會不會怪我關心其他女性?他會不會不能諒解我週日早上不能陪他出去玩?他會不會無法接受我花在教會這麼多的時間?那,我們會不會吵架?還吵得很兇咧?!而這是我所不願看到的...他會叫我在神與他做個選擇?...若這發生,這會是這輩子最困難的決定...
因為,他不相信上帝...但我卻堅信耶穌基督...
如果我愛上一位非基督徒...我會淚流滿面的說:我..選擇上帝...。並且我會每日為他能信主禱告...我會等待他...)
說這是規定,我更是他為一種保護。我不敢想像與我所最愛的人鬧翻...我也覺不讓那一天發生...所以我想"先婉拒、再等待"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仍有機會的!

(但這一點會影響許多人的戀情,所以,因為私人因素,總結來說:我願對這點稍微做點保留,但仍希望大家都能做到)


第十二條
我們確認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男人的頭;妻子應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教會順服基督一般。
我們否認丈夫可以對妻子胡作非為,或使她臣服在任何減弱她那神聖命定的地位,作為為她丈夫在文化使命之中一個補足性的夥侶之下的任何角色。


1. 林前11 : 3,弗5:22-24
2. 創1:27-28,弗5 :25-33,彼前3 : 7-8

講解:
這條是對新派的女性神學提出當頭棒喝!
當今的世俗文化,在提昇婦女地位的努力下,已經參雜大量錯誤而且嚴重違反聖經的觀念。
世俗文化很多時候,是要幫助弱勢者,解決弱勢者遭受不公義對待的問題,這是好的。
但問題是,由於他們沒有以宇宙萬物創造者,也就是上帝,祂所教導出來的真理做為改革的準則,結果,用人的腦袋去搞出來的各種改革與理論,當然會產生一大堆錯謬。
這個條文的否定部分,不僅我們堅守信仰的基督徒絕對同意,連那些支持女性主義的人也會同意,因為那本來就是聖經所支持的真理,也是我們這些堅守聖經無誤的信徒所支持的。
但是,女性主義者常常反過來,為了幫助女性,結果否定聖經裡明確『男人是女人的頭』的觀念,這是嚴重錯誤的。
有些女性神學者會宣稱,男人是女人的頭這樣的觀念有時代背景,現今已經不適用。
但本宣言在研究聖經之後,則重申這個聖經規定,認為『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教義在這時代一樣繼續適用。
丁滿註:
我所受到的教導說:男人是女人的頭 - 也因為如此,我們要求男生更多過於女生,男生需要盡更多的義務,男生須要負起責任來。
相同的,我也絕對不是在貶低女生,我不認為女生就做不到,實際上,我所尊敬的母親就是一位女強人(他都說當年經濟起飛時他賺比我爸還多)。
而我要說的是:男人,負起責任來!



第十三條
我們確認人類墮落罪中的影響包括:性方面的不純潔和有罪辜、在婚姻關係上不公義的獨霸、和在生產時的痛苦增加。僅管如此,我們確認丈夫作為妻子共同的頭這必要的權柄,在墮落之前的婚姻關係中已存在。
我們否認墮落的結果包括了上帝把妻子放在她丈夫的作頭的底下。


1. 創 3:16,彌2 : 9,羅1:22-32,彼前3:7-8
2. 提前2:11-13,林前11:3,7-9

講解:
本條是延續上一條。
強調的是: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樣的關係,不是在始祖犯罪墮落『之後』才產生的,而是在始祖犯罪墮落『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是上帝自己設立的。
因此,任何神學與理論,不得宣稱丈夫是妻子的頭這樣的觀念,是墮落之後的產物,不是上帝一開始創造人、純淨無誤的婚姻關係中的架構。
墮落之後產生的,不是丈夫是妻子的頭,而是丈夫不公義的獨霸,這兩者是不一樣的。
難道我們可以說基督是教會的頭,就是不公義、不可以,基督不可以是教會的頭,教會不需順服基督,這樣才叫正確?
丈夫與妻子的關係,亦然。
丁滿註:
這條有點深...那就再說一次:男人,拿出肩膀來!(跟我自己說...)



第十四條
我們確認上帝恨離婚。
我們否認人可以合法地把“上帝所配合的”“分開”,或者離婚是上帝對人類完美計畫的一部份。


1. 瑪2 : 16,路16 : 15
2. 太19:6-9,羅7:2-3

講解:
本條確認即使在這時代,上帝依然恨惡離婚。
不准離婚的規定,不因時代變遷,而有所廢棄或改變。
不能因為法律規定同意,就可以離婚,
因為婚姻是上帝配合的,人不可用法律來分開。

再強調一次:
違反聖經規定的離婚,即使法律同意,法律上已經合法,但對上帝而言,依然是違法,婚姻關係並未失效。
這是再次對那些以為法律上合法離婚,就可以在上帝面前也是真的合法離婚可以自由嫁娶的人,一記重重的當頭棒喝!
你們離婚了,但上帝不承認,這表示你們一旦再行嫁娶,就像已婚者和外人犯姦淫一樣。
至於某些理論認為離婚是上帝對人類完美的計畫的一部份,這更是荒謬,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丁滿註:
剛前面提到了我們認為婚姻神聖,同時我們也相信這是上帝所配合的,結了!就不准亂離!也因此,我們謹慎看待,決不會亂結!



第十五條
我們確認不超過兩個合乎聖經的立場可以離婚:
(1)姦淫,狹義地定義作只是在婚姻之外的性犯罪,及
(2)信的一方被不信的一方遺棄,或被活在一種未悔改的罪中一方配偶遺棄,這罪使他或她在主和教會眼中變成跟一個不信的人來加以看待。
我們否認除了那些為基督在馬太5 : 32 和19 : 9 ,以及聖保羅在哥林多前書7 : 1所陳明的理由之外,配偶可以合乎聖經地為任何理由離婚。


1. 太5:31-32,19 : 9,可10:1-12,路16 : 18
2. 林前7:10-15

講解:
關於離婚,有越來越多基督徒在聖經同意的條件下,擅自加上越來越多許可離婚的條件。
但本條重申,即使在這時代,整本聖經的精義一樣只同意兩種情形可以離婚:
1. 另一方姦淫
2. 另一方是不信者,而且遺棄已信者
除此之外,不管有什麼狀況與理由,都不符合聖經裡同意離婚的條件。
換言之,任何人不得用這兩條以外的任何理由,做為離婚的條件,不管你有再大的痛苦、法律再如何同意,就是不准!
非基督徒不願遵守這麼嚴格的離婚規定,這是必然,因為他們不認識真理;

基督徒因為是上帝的兒女,必需努力認真奉行上帝命令,包括離婚的規定。
另外,關於姦淫,必需是屬於較狹義的定義,也就是外遇之類,
不能用廣義的定義,像心中犯姦淫之類,然後宣稱對方心中犯姦淫就要離婚。
丁滿註:
被聖經接受離婚的兩個理由:
1.對方婚外情(注意!偷吃的人,沒資格提出離婚)
2.不相信耶穌的那一方提出要離婚(注意!基督徒沒資格向非基督徒提出離婚)
如同畫底線處所說的...不管你有再大的痛苦、法律再如何同意...我知道,這時候我們可以說出許多悲慘的情況,ex:被慘無人道的丈夫虐待....
我想,去申請保護令吧。(後記補充:若你真的對這一點有興趣,我可以再提供更多的資料及協助。實際上,聖經中要求基督徒不能漠視罪惡發生,不能袖手旁觀。)除此,對不起,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有這樣的悲劇發生...假如這發生在我身邊,我一定盡力幫助他...
我心在痛..眼淚快飆出來..,我說不出來,自己看上面畫底線所說的...並且,我也請你相信我不是個不人道的人...
喔~我不知道怎麼說,這太難了。我希望這一輩子都不會有這樣的是發生在我周圍,這真的是個難題....


第十六條
我們確認男人和女人被上帝命令要悔改婚姻的罪,並基於聖經的立場饒恕婚姻的伴侶,並與他們和好。
我們否認上帝曾吩咐離婚。


1. 林前7:10-15,太6 : 12 ;弗4 : 32 ;西3 : 13

講解:
離婚從來就不是上帝設立婚姻的本意,上帝未曾吩咐人離婚,
但要人對於婚姻中一切不幸,要認罪悔改、努力修正、饒恕對方、和配偶和好。
也就是說,婚姻中一切的問題,都必需努力去修正,不能因為婚姻有問題,就用離婚來解決,
不能宣稱實在無法忍受、個性實在不合,所以就可以離婚。
除了聖經准許的離婚情形以外,所有的夫妻,都不能離婚!只能努力解決問題!解決不了?
繼續解決!再想辦法解決!禱告求上帝幫助!尋求其他資源!就是不能離婚!
丁滿註:
"個性不合"好像是現代離婚的"密技"喔~打進去就生效。哈哈~此招無效喔!
悔改、修正、饒恕、和好本來就是基督徒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我們每一天的生活,在婚姻中也一樣的!
(btw我還記得那一次,我跟我媽吵完架。我衝回房間,反鎖房門。快氣死了!... ...最後,我走下樓,只敢到樓梯口,對著客廳,跟我媽說:"對不起..我剛太兇了...",馬上又衝回房間...想自己的臉一定紅的像蘋果...但是,從此我開始學習道歉的功課,直到今天尚在學習,我正在體會)
我喜歡誇自己的軟弱,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
上帝說:我的恩典夠你用的,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

各位男生啊,我知道道歉很難很難,很難放下臉來,但這是我們一生一定要學的功課,早學晚學,都是要學的..一起來學吧!!

 


第十七條
我們確認在一多妻社會中新的男性基督徒不可離棄他們的妻子。
我們否認信徒被允許新進入多妻的關係中之中。


1. 出21 : 10,彌2 : 9
2. 太19 : 5 ;可10 : 8 ;弗5 : 31 ;提前3 : 2 ;多1 : 6

講解:
這條是非常精彩的條文,解決了許多傳統屬於多妻文化裡,基督教信仰傳入之後所產生的一些實際問題,用合乎聖經的原則,來解決這種實際的困境,是非常漂亮而且感人的。
當初福音傳入中國時,由於當初許多人原本就已經三妻四妾,這時,一旦成為基督徒之後,是否必需和那些小妾離婚,只保留妻子一人?
產生的問題很多,好比說:當初很多女性根本沒有謀生能力,一旦被丈夫離棄,簡直就是逼她們無以維生。
但是,難道這些小妾,就不是丈夫的妻子嗎?正如舊約偉人的多妻一樣,那些也都是妻子啊,難道丈夫就可以離棄妻子嗎?(即使是複數的妻子)
這條文確認,即使丈夫成為基督徒,他也不可以離棄他當初所有的妻子們。
這是對妻子們很重要的保護。
但是,一旦信主成為基督徒,就不可以再娶進新妻子(小妾)。
至於已婚或未婚的基督徒,都不可以在信主之後,進入多妻關係中。
這不僅是原本三妻四妾的人,不可以再娶新的小妾;
也包括原本尚未結婚、或是原本只有一妻的男性,也不得有多妻的行為。
我親愛的弟兄姊妹們,其實,這條條文,是狠狠打了很多宣稱是基督徒的企業家、政治家一大巴掌,因為這裡面三妻四妾的不乏其人,特別是這些人也宣稱自己是基督徒,或是被稱為基督徒。
丁滿註:
一夫一妻也是我們現在所較能接受的制度。這只告訴我們:真理經得起挑戰。
聖經真理,歷久彌新!



 

第十八條
我們確認再婚為上帝所允許,是為在合乎聖經的立場之下離婚的人,以及為了配偶過世還在世的一方。
我們否認離了婚再婚,後來又跟其他配偶離婚的人,可以之後再跟他們原來的配偶再婚。


1. 太5:31-32,19:9
2. 羅7:2-3,林前7:39
3. 申24:1-4,耶3:1

講解:
再婚,只能是在合乎聖經規定下的離婚,或是配偶死亡才可以,否則不能再婚。
比較值得一提的是一種狀況:
假使已經離婚了,後來又再婚,這時,可以和第二次婚姻的配偶離婚,重新和第一次婚姻的配偶結婚嗎?
答案是:
不行!
這時只能繼續持守第二個婚姻,不能再回歸第一個婚姻。
丁滿註:
請注意,在此負負不得正。兩個錯誤的行為,不會變成正確或是浪漫的行為。

 


所以,不要隨便就結婚,因為,一旦結婚,你就很難離婚了。
當然,這不是叫大家不要結婚,都來同居,或是淫亂過日即可,不是這意思,
而是說婚姻是何等神聖不可侵犯,一旦結婚,就必需永遠愛對方,不得離棄。
所以,慎選你結婚的對象,不要輕率就亂結婚一通,
一旦結婚,就不要想什麼離婚,愛對方到底就是了(除非是合乎聖經離婚條件那種不算)。


我想,基督徒我們要將這些僅記在心

而對於非基督徒,我想你可能還有一個很大的問題:為什麼要活這麼辛苦?這麼多的規矩?根據這又根據那,劈哩啪啦就列了很難的18條,我們還只再談婚姻ㄟ?!難到整本聖經這麼後要背起來?太多犯規被罵的機會,太辛苦了?我只想輕鬆過活!!!!

我知道...我也想輕鬆過活...我也不喜歡遵守規定(最好全世界都歸我管,任我行),那這樣吧,我也不想恐嚇你死後怎樣
我們再將眼光放遠來做個思想實驗:
試想,我就不吃你基督教這套,我就是流行,跟著世界潮流走。
那你或許可以看看現在市面上各樣婚姻、家庭你滿不滿意,假如你很滿意,離婚率、家暴、分居、外籍配偶...等事情都還在你可以接受的範圍內,那我沒話說,你去吧,去玩玩啊~反正還年輕嘛~何必如此認真
或許有一天你想定下來,你可以回來找我。而我不會以鄙視的眼光看你,我(很想但)不會說"早告訴你了"。我想我會跟你說像上面一大串一樣的話,我會跟你說"沒關係,還來的及,現在開始改變,還有希望"
,若你真的欣賞基督教對婚姻的價值觀,我告訴你:  這是真理!  就是這樣。若你只把它當成道理來學習,那這樣恐怕你失去了更寶貴的東西,比美好的婚姻、家庭更美好的東西,因這只是副產品...。

 

所以,拜託,女生,請不要再讓我聽到你們說:"都找不到好男人~好男人都去哪了" 你要知道,男人不好,你們要負責,因為其實男人也是看著女人的臉色在活的!(國中小女生喜歡小痞子,小痞子自然就在國中當道),哪個男生不想有女生喜歡?若你覺得找不到好男人,自己先檢討自己是不是扼殺了好男孩的青春?(講的好像丁滿自己國中的青春被女生扼殺了?沒有啦,只是我很搞不懂國中女生為何喜歡小痞子?難道真的男人不壞女人不愛?那你們女生就去找壞男人吧,反正我還是我~!)

男生們,我也很不喜歡聽到你們整天在嫌棄女生,每次都說"那個又不正"...我聽到真的很想回一句"你自己也沒帥到哪裡去啊"...男人請先要求自己好嗎?我真搞不懂為什麼女生要這樣被要求,每個都在想減肥?!男生也不是每個身材、相貌都好到哪裡去啊?我個人認為"普通即可" 我自己也沒多帥,身材也沒多好啊,幹嘛要求女生這麼多?!重點是心吧!!!假如長像這麼重要,那當然是人人都要去找花瓶姊姊當女友啊!(還是說女友的身材外貌可以讓男方很有面子?!這種觀念根本就要不得!)我要一個跟我心靈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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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滿勳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